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