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仅可以进行对内担保(即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也可以对外进行担保(为公司以外的民事主体提供担保)。《公司法》层面对公司的担保金额并无限制,若公司对章程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
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第二,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四、上市公司担保限制
第一、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较非上市公司需要建立更为严格的内控制度,对担保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
五、未经决策结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2.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