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一方离开,原告被告均可管。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一方不自由,被告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