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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司法鉴定的问题”
点击次数:415更新时间:2021-05-27

  近几年国家严控房地产市场,国家定调“房子是来住的,不是来炒的”。加上目前金融行业的监管,一些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导致房地产公司的下游产业建筑公司,面临工程款违约风险。鲁法律师事务所建筑建材专项部,将就建设工程案件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分享给读者。

  第六讲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问题

  (一)工程造价

  证据: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提交鉴定材料(证据),编制包含材料名称、提交材料的当事人、主要内容、经合议庭质证认定情况、页码范围和备注等项目的证据材料目录清单。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诉讼材料;

  2.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3.施工合同;

  4.施工图纸(纸质版蓝图及电子版CAD图);

  5.招、投标书;

  6.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7.施工日志,打桩记录;

  8.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

  鲁法律师提示:

  1.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鉴定:

  (1)当事人已就工程款数额协商一致并形成结算文件;

  (2)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除外);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委托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但有充分证据推翻的除外;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

  (5)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2.计价标准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第二部分(二)待证事实:工程造价确认部分进行确定。

  3.争议事项的审查。

  (1)瑕疵签证争议。如鉴定机构以签证单有瑕疵为由,不予认定,应当由鉴定机构对不予认定的理由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工程造价予以鉴定,列为争议部分造价,由合议庭审核判定。

  (2)承包人施工范围争议。当事人对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和项目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和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施工资料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现场予以确定。如争议工程属于施工图纸范围内,发包人主张由其另行分包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计价标准争议。如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或者存在多种约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要求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采用两种或多种计价方式出具鉴定意见,由人民法院审查判定。

  (二)工程质量

  证据:当事人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相关鉴定材料(证据),编制证据材料目录清单,主要包括:

  1.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诉讼材料;

  2.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3.施工合同;

  4.设计图纸、图纸答疑和竣工图纸及红线图;

  5.设计变更文件;

  6.施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7.地质勘察报告;

  8.竣工验收报告;

  9.监理及施工日志;

  10.材料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及进场交验记录;

  11.其它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材料。

  鲁法律师提示:

  1.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否则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对于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2.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仅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三):窝工损失

  证据:当事人申请窝工损失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相关鉴定材料(证据),编制证据材料目录清单,主要包括:

  1.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诉讼材料;

  2.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3.施工合同;

  4.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

  5.有关停工、窝工内容的签证单或其他施工技术资料;

  6.监理及施工日志;

  7.其它与停工、窝工有关的材料。

  鲁法律师提示:

  对于可以通过工程联系单、签证、函件等证据能够确认窝工损失问题的,不予鉴定。窝工损失司法鉴定,一般可以鉴定下列费用: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窝工损失,原则上仅以实际发生额为限。对于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可以参考设备租赁合同和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对于工人工资损失,可以参考现场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凭证,相关材料可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资标准无法确定的,可以套定额计价。

  (四)鉴定程序

  1.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以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法院审判部门决定启动司法鉴定,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主要内容包括:移送部门、案号、案由、案情简介、鉴定要求、鉴定时限、承办人、当事人联系方式等。

  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委托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不得擅自变更鉴定事项。当事人对鉴定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变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处理。

  2.鉴定材料的提交

  法院审判部门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提交鉴定材料并附材料清单。当事人申请延长提交期限,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

  鉴定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组织当事人对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由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再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资料进行质证。

  3.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鉴定机构未在规定期间完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委托,收回鉴定资料,要求鉴定机构退还全部鉴定费用。

  (五)对鉴定报告的审核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应当责令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人进行解释、说明和补充。

  鉴定报告应当开庭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和人民法院询问。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质证意见及鉴定人意见,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双方争议事项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或者鉴定机构超出执业范围鉴定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鉴定意见不完、不确定且无法通过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的;

  5.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

  6.其他严重影响鉴定意见中立性、公正性或科学性的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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