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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律师谈“建设工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一)
点击次数:336更新时间:2021-05-27

  近几年国家严控房地产市场,国家定调“房子是来住的,不是来炒的”。加上目前金融行业的监管,一些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导致房地产公司的下游产业建筑公司,面临工程款违约风险。

  鲁法律师事务所建筑建材专项部,将就建设工程案件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分享给读者。

  第一讲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案件“企业资质问题”。

  1,需要的证据: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承包企业资质等企业资质文件。

  2,没有资质面临的法律风险

  (1)承包人未提交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承包企业资质等,应认定合同无效;

  (2)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鲁法律师提示:符合上述情形,若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可以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二)建设工程案件“强制招投标问题”。

  1,需要的证据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书等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外签订)、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合同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让利承诺书等;

  2,违反强制投标面临的法律风险

  (1)根据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投标工程,对于强制招投标范围内的工程,承包人无法提交投标书、中标合同书等证据的,施工合同无效;

  (2)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中标合同、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证据,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泄露标底等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3)承包人提交备案施工合同和备案外合同的,如果两份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变化的,备案外签订的施工合同为“黑合同”,该合同无效。

  (4)当事人提交让利承诺书,若让利承诺书的内容与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影响了其他竞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的,该承诺书无效。

  (5)低于成本价中标。以企业个别成本计算,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中标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案件“行政许可证件问题”。

  1,需要的证据:建设用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等证件;未依法办理上述手续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通知书、缴款凭证等证据。

  2,缺少行政许可证件面临的法律风险

  发包人未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该合同无效;

  鲁法律师提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合同有效;

  发包人是否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一般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四)建设工程案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1,需要的证据:资质证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报表等。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存在的法律风险

  (1)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等证据,发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并未承担工程的实质性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责任,应认定为非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2)承包人将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全部交由他人来完成的,或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亦应认定属于非法转包。

  (3)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等证据,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经发包人许可,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或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鲁法律师提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但是必须工程验收合格为条件。

  (五)建设工程案件“挂靠问题”。

  1,需要的证据: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承包企业资质等资质类证据;挂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报表等证据。

  2,挂靠存在的法律风险

  (1)承包人没有提交资质证书或提交资质证书级别低于所承揽工程要求,合同无效;

  (2)承包人借用有资质、资质级别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鲁法律师提示:根据挂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等证据,认真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对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下属单位或者由单位内部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委派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直接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并在质量、进度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对外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属于内部承包行为,不属于挂靠,不能否定其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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