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03基本案情
翔盟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共计15份借款合同,形成15个借款合同关系,又基于15份借款合同形成了相对应的担保合同关系。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根据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可知,长城公司针对的是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便是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要合并审理本案,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故原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