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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点击次数:453更新时间:2021-05-09

  交通事故纠纷在现代生活中非常的常见,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网上也屡有报道,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赔偿之诉也成为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肇事者不见踪影,保险公司扯皮推诿,今天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交通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宝马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相撞,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随后倒地的胡某某被廖某驾驶的客车、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先后碾压最终导致死亡,经过最终的认定,徐某某与廖某共同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及胡某某二人无责任。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的家属达成了相关的赔偿协议,由陈某某一次性向胡某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将陈某某已经赔付的费用赔偿给原告陈某某,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以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为由,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最终,陈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的免赔范围。

  【案件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商业保险而言,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交通肇事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驾驶或者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双方围绕这一约定进行论证,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已经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提示以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赔偿1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被害人生命至关重要,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也在于此,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实行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于保险公司垫付的相关抢救费用约定了三种追偿权,但是在本案中却属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就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而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同时因为免责条款一定程度上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当有效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或者以突出的文字进行标识引起投保人注意。关于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提醒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去进行判断,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

  以上便是交通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理方面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17686861195,在线的律师会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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