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纵观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的
(3)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经营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工作人员
5、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8、申请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