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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由哪些人员组成,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点击次数:371更新时间:2021-06-1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纵观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的

(3)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经营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工作人员

5、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8、申请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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