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物或者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法出资义务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者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股东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损毁或者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者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属于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成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照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务、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者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延迟出资、瑕疵出资。延迟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若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或者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