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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点击次数:341更新时间:2021-06-09

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转存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之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金额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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