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1、《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对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
该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奖励或租赁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
该类车位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属于开发商所有。
2、《民法典》275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中的道路等公共场所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在道路上或者其他由业主共有的场所修建的停车位,也应当由业主共有。
业主是否应当缴纳停车费,如何缴纳以及如何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共用停车位的运营和使用,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以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收益。
3、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人防地下停车位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权属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由国家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开发商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征用。
5、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定》对该类停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该法规25条规定,低下工程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